市场营销部 沈琪
近年来, EPC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承包建设方式,在国际工程的建设业务中发展得十分迅速,并已成为国际上大多数工程承包的主要实施模式。目前,在国家政策的大力倡导下,我公司积极投身EPC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工程,于8月8日,联合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得新区马拉松山湖绿道(一期)工程EPC项目,中标金额为2.46亿元!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总体策划、实施组织管理策划及其相应的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除了指建筑设备材料采购外,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则为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近年来, EPC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承包建设方式,在国际工程的建设业务中发展得十分迅速,并已成为国际上大多数工程承包的主要实施模式。目前,在国家政策的大力倡导下,我公司积极投身EPC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工程,于8月8日,联合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得新区马拉松山湖绿道(一期)工程EPC项目,中标金额为2.46亿元!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总体策划、实施组织管理策划及其相应的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除了指建筑设备材料采购外,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则为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EPC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它们是包含关系。
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过程内容分成: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E+P+CM模式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3、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4、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1、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2、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3、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与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比,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早在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旨在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并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目前,我公司积极投身于EPC项目的建设进程中,新中得的新区马拉松山湖绿道建设工程作为深圳新区道路景观绿化建设重点工作,已列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工作要点》、《深圳市打造“世界著名花城”三年行动计划》中,项目建成,将有力提高新区主要干道、重点片区绿化景观水平,打造品质公园,助力“绿色光明”建设工作。